內政部指定祭祀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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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祭祀團體為因應個人資料之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安全事故(以下簡稱個人資料事故),應訂定下列應變、通報及預防機制: 一、個人資料事故發生後應採取之各類措施,包括: (一)控制當事人損害之方式。 (二)查明個人資料事故後通知當事人之適當方式。 (三)應通知當事人個人資料事故事實、所為因應措施及諮詢服務專線等內容。 二、個人資料事故發生後應受通報之對象及其通報方式。 三、個人資料事故發生後,其矯正預防措施之研議機制。
- 2.祭祀團體遇有達五百筆以上之個人資料事故時,應於發現後七十二小時內將通報機關、發生時間、發生種類、發生原因及摘要、損害狀況、個人資料侵害可能結果、擬採取之因應措施、擬通知當事人之時間及方式、是否於發現個人資料外洩後立即通報等事項,以書面通報祭祀團體或主事務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書面通報格式如附件)。
- 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重大個人資料事故,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祭祀團體之應變、通報及預防機制進行實地檢查,並視檢查結果為後續處置。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督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祭祀團體之相關機制改善情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指定祭祀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8條,祭祀團體應訂定應變、通報及預防機制以應對個人資料事故。具體來說,包括以下內容: 1.在個人資料事故發生後,祭祀團體應採取控制損害、通知當事人、提供相關資訊等相應措施。這些措施應該以適當的方式進行。 2.祭祀團體應該確定通報的對象以及通報的方式。當個人資料事故發生後,應向相關單位提供相關信息,包括通報機關、發生時間、發生種類、發生原因及摘要、損害狀況、個人資料侵害可能結果、擬採取的因應措施、擬通知當事人的時間和方式等。 3.祭祀團體應該設立研議機制,以討論並制定矯正預防措施。 此外,根據該辦法第2條,當祭祀團體遇到達五百筆以上的個人資料事故時,應於發現後七十二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報相關機關。通報內容包括通報的對象、發生時間、發生種類、發生原因及摘要、損害狀況、個人資料侵害可能結果、擬採取的因應措施、擬通知當事人的時間和方式、是否立即通報等。 根據該辦法第3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重大個人資料事故,有權進行實地檢查祭祀團體的應變、通報及預防機制。根据檢查結果,他們可以對後續處理採取相應措施。同時,中央主管機關在必要時可以監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來改進祭祀團體的相關機制。 這些解釋來自《內政部指定祭祀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本身的條文以及相關參考資料。
- 個人資料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十二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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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