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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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宗教團體使用資通訊系統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達一萬筆以上者,應採取下列資訊安全措施: 一、使用者身分確認及保護機制。 二、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機制。 三、網際網路傳輸之安全加密機制。 四、個人資料檔案與資料庫之存取控制及保護監控措施。 五、防止外部網路入侵對策。 六、非法或異常使用行為之監控及因應機制。
- 2.前項第五款及第六款所定措施,應定期演練及檢討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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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宗教團體使用資通訊系統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達一萬筆以上時,根據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5條的規定,應採取以下資訊安全措施: 1. 使用者身分確認及保護機制:宗教團體應確認使用者的身分,並提供相應的保護機制,以防止未經授權的人員存取個人資料。 2. 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機制:宗教團體應使用隱碼機制,將個人資料加密或隱藏,以避免未經授權的人員能夠直接看到敏感資料。 3. 網際網路傳輸之安全加密機制:在進行網際網路傳輸時,宗教團體應使用安全加密機制,確保資料在傳輸過程中不被未經授權的人員竊取或修改。 4. 個人資料檔案與資料庫之存取控制及保護監控措施:宗教團體應制定存取控制與保護監控措施,以防止未經授權的存取或資料被損毀、竊取等情況發生。 5. 防止外部網路入侵對策:宗教團體應建立防火牆、入侵偵測系統等對策,以防止未經授權的人員進入系統並竊取資料。 6. 非法或異常使用行為之監控及因應機制:宗教團體應設置監控機制,以偵測非法或異常使用行為,並妥善因應相應事件。 此外,根據第15條第2款規定,宗教團體應定期演練並檢討改善第五款及第六款所定措施,以確保資訊安全的有效性。
- 個人資料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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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