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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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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宗教團體為確實保護個人資料之安全,應對其所屬人員採取適度管理措施。
  2. 2.前項管理措施,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依據業務需求,適度設定所屬人員不同之權限控管其接觸個人資料之情形,並定期檢視權限內容之適當性及必要性。 二、檢視各相關業務之性質,規範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等流程之負責人員。 三、要求所屬人員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儲存媒介物,並約定保管及保密義務。 四、所屬人員異動或離職時,應將執行業務所持有之個人資料辦理交接,不得在外繼續使用,並應簽訂保密切結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4條的內容,宗教團體在確實保護個人資料安全方面應採取適度管理措施。這些管理措施應包括以下事項: 1. 根據業務需求,適度設定宗教團體所屬人員不同的權限,以控管其接觸個人資料的情形,并定期檢視權限的適當性和必要性。 2. 根据各相關業務的性质,规范负责人员在个人资料蒐集、处理和利用等流程的责任。 3. 要求宗教團體所屬人員妥善保管个人资料的储存媒介物,并约定保管和保密义务。 4. 当宗教團體所屬人員发生异动或离职时,应将其在执行业务时持有的个人资料进行交接,不得继续在外部使用,并应签订保密承诺书。 這些措施的目的是確保宗教團體對個人資料的處理和利用符合法律規定,在維護個人隱私和資料安全方面有所保障。 參考資料來源: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個人資料名詞
  • 持有名詞
  • 切結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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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宗教團體為確實保護個人資料之安全,應對其所屬人員採取適度管理措施。前項管理措施,應包含下列事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