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3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3條的規定,宗教團體在蒐集和保管個人資料檔案時,應該採取必要且適當的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而這些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應該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紙本資料檔案的安全保護設施。 宗教團體應該確保紙本資料的安全,例如使用安全的存放櫃、控制進出的門禁系統等來保護紙本資料的機密性。 二、電子資料檔案存放的安全設備和防護措施。 宗教團體應該在存放電子資料的電腦、自動化機器、可攜式設備或儲存媒體上配置安全防護系統或加密機制,以防止未經授權的訪問和洩漏敏感個人資料。 三、報廢汰換或轉作其他用途時的資料銷毀或防範措施。 宗教團體在處理存有個人資料的紙本、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或其他儲存媒介物時,應該採取適當的銷毀或防範措施,以避免個人資料的洩漏。如果宗教團體委託其他人執行這些任務,則宗教團體應該按照第20條的規定對受委託者進行監督。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宗教團體在處理個人資料檔案時能夠保護當事人的隱私和資訊安全。宗教團體應該與這些規定相符合地確保資料的安全和保密性。一旦宗教團體不再需要某些資料,應該遵守相關的銷毀程序,以確保個人資料不會洩漏。同時,宗教團體應該定期審查和更新安全措施,以應對資訊安全的新挑戰和威脅。 參考資料: - 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最近修訂日期:2012年11月30日) - 內政部「資料檔案安全措施」網頁 (最近更新日期:2020年1月15日)
- 個人資料名詞
- 第二十條條文
- 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2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