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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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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宗教團體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為適當監督。
  2. 2.宗教團體為執行前項監督,應與受託者明確約定相關監督事項及方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20條共有2項規定。根據第1項規定,宗教團體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依照本法施行細則第8條的規定進行適當監督。 根據第2項規定,宗教團體為了執行上述的監督,應與受託者明確約定相關監督事項及方式。這意味著宗教團體在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應根據法律細則的規定進行監督,並與受託者簽訂明確的監督書面約定。 根據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宗教團體為了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需遵守相關的規定。根據第20條的規定,當宗教團體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宗教團體需要進行適當的監督,以確保個人資料的隱私與安全不受侵犯。同時,宗教團體應與受託者明確約定相關的監督事項及方式,以防止個人資料被不當使用或洩露。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宗教團體委託一家外部公司負責處理其成員的個人資料,根據內政部的規定,該宗教團體需要遵循細則第8條的要求,對委託的公司進行監督,以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此外,宗教團體與受託者之間應該有明確的監督協議,該協議應詳細規定監督的事項和方式,以確保個人資料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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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宗教團體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為適當監督。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