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20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20條共有2項規定。根據第1項規定,宗教團體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依照本法施行細則第8條的規定進行適當監督。 根據第2項規定,宗教團體為了執行上述的監督,應與受託者明確約定相關監督事項及方式。這意味著宗教團體在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應根據法律細則的規定進行監督,並與受託者簽訂明確的監督書面約定。 根據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宗教團體為了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需遵守相關的規定。根據第20條的規定,當宗教團體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宗教團體需要進行適當的監督,以確保個人資料的隱私與安全不受侵犯。同時,宗教團體應與受託者明確約定相關的監督事項及方式,以防止個人資料被不當使用或洩露。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宗教團體委託一家外部公司負責處理其成員的個人資料,根據內政部的規定,該宗教團體需要遵循細則第8條的要求,對委託的公司進行監督,以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此外,宗教團體與受託者之間應該有明確的監督協議,該協議應詳細規定監督的事項和方式,以確保個人資料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 個人資料名詞
- 第八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