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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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應隨時參酌業務及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執行狀況、社會輿情、技術發展及相關法規訂修等因素,檢討所定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必要時予以修正;修正時,應於十五日內將修正後之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報請其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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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9條,宗教團體在執行狀況、社會輿情、技術發展和相關法規訂修等因素的影響下,應隨時檢討所定的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並在必要時進行修正。修正後的本計畫及處理方法應在十五日內報請主管機關進行備查。 根據參考資料《內政部宗教事務局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施行細則》第19條,宗教團體應定期檢討和修訂其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符合業務執行情形、社會動態、技術發展和相關法規的變化。修訂後的維護計畫應及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以確保宗教團體的個人資料保護工作得到有效實施。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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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