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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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因解散或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後,其保有之個人資料不得繼續使用,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並將相關紀錄報送其主管機關,由其主管機關保存至少五年: 一、銷毀:銷毀之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銷毀之方式。 二、移轉:移轉之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保有該項個人資料之合法依據。 三、其他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之方法、時間或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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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21條的規定,當宗教團體解散或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後,該團體不得繼續使用存有的個人資料,應按照下列方式處理這些資料,並將相關紀錄上報主管機關,由主管機關保存至少五年: 一、銷毀:在法律規定的方法、時間、地點下銷毀,並提供證明文件來證明銷毀的方式。 二、移轉:說明移轉的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以及受移轉對象合法保存該個人資料的依據。 三、其他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說明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的方法、時間或地點。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宗教團體在解散或廢止登記後處理個人資料的適當方式,保護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安全。整個程序需遵循法律的規定,以保證個人資料的安全處理。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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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