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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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發布施行前,未訂定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宗教團體,應依本辦法規定訂定,並於本辦法發布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將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報請其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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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22 條的規定,尚未訂定本計畫及處理方法的宗教團體,應依該辦法的規定進行訂定,並在該辦法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將該計畫及處理方法提交其主管機關備查。根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公告,這一要求是為了確保宗教團體在處理個人資料時能夠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並確保資料的安全性。以一個例子來說明,如果在辦法生效之前某個宗教團體尚未訂定計畫及處理方法,該宗教團體應該在辦法生效之後的六個月內,向其主管機關提交該計畫及處理方法以供審查。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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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