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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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7條的規定,宗教團體應根據其業務規模及特性,合理分配資源,制定個人資料安全維護稽核機制。這樣的稽核機制應每半年由指定的適當人員進行一次檢查,以確保實施計畫和處理方法的執行情形。該檢查結果應向宗教團體的負責人或管理組織提出報告,並保留相關紀錄,保存期限至少五年。如果在檢查結果中發現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不符合法令,或者存在不符合法令的可能,宗教團體應立即進行改善。 相關參考資料: 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7條
- 衡酌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核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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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