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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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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宗教團體為確保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落實,應依其業務規模及特性,衡酌資源之合理分配,訂定個人資料安全維護稽機制,並指定適當人員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執行情形之檢查。
  2. 2.前項檢查結果應向宗教團體負責人或管理組織提出報告,並留存相關紀錄,其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3. 3.宗教團體依第一項檢查結果發現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不符法令或有不符法令之虞者,應即改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7條的規定,宗教團體應根據其業務規模及特性,合理分配資源,制定個人資料安全維護稽核機制。這樣的稽核機制應每半年由指定的適當人員進行一次檢查,以確保實施計畫和處理方法的執行情形。該檢查結果應向宗教團體的負責人或管理組織提出報告,並保留相關紀錄,保存期限至少五年。如果在檢查結果中發現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不符合法令,或者存在不符合法令的可能,宗教團體應立即進行改善。 相關參考資料: 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7條

  • 衡酌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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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宗教團體為確保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落實,應依其業務規模及特性,衡酌資源之合理分配,訂定個人資料安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指定宗教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