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回復被剝奪財產所有權之不動產價值估算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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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回復被剝奪財產所有權之不動產價值估算辦法》第10條的規定,以下為逐條釋義: 1. 計算建物所有權價值,應填載建物重建價格計算表。 根據本條第1款,計算建築物所有權價值時,應填寫建築物重建價格計算表。 2. 前項建物所有權價值依本辦法施行之日之重建價格計算;其公式為:建物重建價格=建物單價×建物面積。 根據本條第2款,建築物所有權價值依本辦法施行之日的重建價格來計算,計算公式為建築物單價乘以建築物面積。 3. 前項所定建物單價,以營造或施工費標準表為準。 根據本條第3款,建築物單價以營造或施工費標準表為準。 4. 前項營造或施工費標準表,依本辦法施行之日由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按不同主體構造種類及地區公告之營造或施工費標準表規定辦理。 根據本條第4款,營造或施工費標準表由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依據不同的主體構造種類和地區,在本辦法施行之日前公告。 5. 建物所有權重建價格,其重建價格尾數無條件進位至個位數。 根據本條第5款,建築物所有權的重建價格尾數應無條件進位至個位數。 以上解釋條文內容參考自《不動產估價制度之研究及修法建議-以不動產估價師業務為中心》,作者為吳彥喬(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2019年12月,並根據該資料提供的資訊舉出相關範例。
- 所有權名詞
- 不動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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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