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2.01.31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回復被剝奪財產所有權之不動產價值估算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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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估算標的狀態,為非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公共設施用地土地或建物。
- 調查估算標的基本資料如下: 一、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資料。 二、土地或建物面積。 三、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資料。 四、建物之門牌、樓層、構造及用途等。
- 前項第一款資料,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本辦法施行後,函送權利回復基金會。
-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資料,以權利回復基金會調查之資料為準。
土地所有權價值以每平方公尺單價為計價單位,其單價尾數無條件進位至個位數。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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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回復被剝奪財產所有權之不動產價值估算辦法全文共 11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2.01.31,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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