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回復被剝奪財產所有權之不動產價值估算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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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調查估算標的基本資料如下: 一、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資料。 二、土地或建物面積。 三、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資料。 四、建物之門牌、樓層、構造及用途等。
- 2.前項第一款資料,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本辦法施行後,函送權利回復基金會。
- 3.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資料,以權利回復基金會調查之資料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問題所提及的法規,回答如下: 根據《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回復被剝奪財產所有權之不動產價值估算辦法》,第6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該條第一項列舉了進行調查估算時所需收集的基本資料,包括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的百分比資料、土地或建物的面積、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資料,以及建物的門牌、樓層、構造和用途等。 2. 該條第二項指出,前項所列的資料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在本辦法實施後函送給權利回復基金會。 3. 該條第三項規定,第二款和第四款所列的資料以權利回復基金會調查的資料為準。 根據這些規定,從法規的角度來看,該法條確定了在進行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財產所有權的估算時所需收集的相關資料,並明確了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和權利回復基金會負責提供和調查相關資料的責任。根據最新的資料來源,這些資料將直接影響不動產價值的估算和回復程序的進行。
- 公告土地現值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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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