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回復被剝奪財產所有權之不動產價值估算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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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回復被剝奪財產所有權之不動產價值估算辦法第3條規定如下: 1. 權利回復基金會可以委託不動產估價師來辦理被害者被剝奪財產所有權之不動產價值的估算,委託費用由基金會自行負擔,並依照政府採購法的規定辦理。 2. 若不動產估價師受到委託估算被剝奪財產所有權之不動產價值,應該遵守本辦法的規定;如果本辦法未有相關規定,則應該按照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的規定辦理。 以上兩條法條的解釋參考了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回復被剝奪財產所有權之不動產價值估算辦法。
- 法人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政府採購法法規
-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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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