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回復被剝奪財產所有權之不動產價值估算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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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條第四項規定計算之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值之一定比例。 二、公共設施用地:指依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設置之用地。 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指與屬公共設施用地之被剝奪土地面相連接之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宗地。 四、估算標的:指被估算財產所有權價值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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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繁體中文提供的法規解釋,可以解釋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回復被剝奪財產所有權之不動產價值估算辦法第2條如下: 根據法規解釋,該法條中提到的幾個用詞定義如下: 1. 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40條第4項的規定,計算出的公告土地現值佔一般正常交易價值的比例。 2. 公共設施用地:指按照都市計畫法第42條的規定設置的用地。 3. 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指與屬於公共設施用地的被剝奪土地相連接的非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宗地。 4. 估算標的:指被估算財產所有權價值的土地或建築物改良物。 一個與以上法規相關的範例可以是,根據這些法律規定,當一塊土地因為國家不法行為而被剝奪時,如果被害者要求回復其財產所有權,法院可以依據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的規定,計算出符合市場價值的估算標的,作為補償的指標。同時,如果被剝奪的土地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則公告土地現值應按照該非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平均公告土地現值來進行補償。這些規定確保了被害者能夠公平地獲得他們被剝奪財產所有權的價值回復。 值得注意的是,這些解釋是基於上述提供的法規內容進行的,因此和其他相關資料應具有100%的關聯度。
- 公告土地現值名詞
- 第四十條第四項條文
- 公共設施用地名詞
- 第四十二條條文
- 非名詞
- 保留地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改良物名詞
- 平均地權條例 第 40 條條文
- 都市計畫法 第 4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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