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回復被剝奪財產所有權之不動產價值估算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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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條,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回復被剝奪財產所有權之不動產價值估算辦法第 8 條,有以下幾個要點: 1. 計算公共設施用地之所有權價值,應填載公共設施用地價值平均計算表。這意味著在估算公共設施用地的所有權價值時,需要填寫相關的計算表格。 2. 前項土地所有權價值,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當期公告土地現值除以所在直轄市或縣(市)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平均計算。這表示土地的所有權價值是根據與其毗鄰的非公共設施保留地的當期公告土地現值,除以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的公告土地現值在一般正常交易價格中所占的百分比,再進行平均計算。 3. 前項所定平均計算,以毗鄰各宗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之一般正常交易價格依線段長度加權平均計算。經量測僅以點相接者,不計入毗鄰平均計算。這指的是平均計算是根據毗鄰的各宗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的一般正常交易價格,按照線段長度進行加權平均計算。如果只有點接觸而不是連線接觸的情況,則不計入毗鄰平均計算。 4. 公共設施用地毗鄰土地均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者,以該用地距離最近之三個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一般正常交易價格平均計算。這表明如果公共設施用地的毗鄰土地都是公共設施保留地,則以該用地與最近的三個非公共設施保留地的一般正常交易價格進行平均計算。 以上是根據法條內容的釋義,參考資料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回復被剝奪財產所有權之不動產價值估算辦法」。
- 公共設施用地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非名詞
- 保留地名詞
- 公告土地現值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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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