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財產所有權申請及處理辦法第 12 條的逐條釋義如下: 1. 根據該條第一項規定,受領權人在申請原財產或金錢賠償時,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印章,並親自領取。這意味著受領權人必須出示正確的身分證明,並親自前往領取財產或金錢賠償。然而,如果因故無法親自領取,則可以委託他人前往領取。 例如,如果被害者因身體不便或其他合理原因無法親自前往領取,可以透過授權他人(如親屬或代理人)代為領取財產或金錢賠償。委託人需要出具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的領款委託書,以及委託人和受託人的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影本和印章。 2. 根據該條第二項規定,委託他人領取時,受託人還應出具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的領款委託書、委託人及受託人的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影本和印章。如果委託人居住在國外,委託書還應經過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的驗證。 例如,如果委託人居住在國外,他必須提供領款委託書,並且這份委託書必須經過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的驗證。這是為了確保委託書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3. 根據該條第三項規定,如果大陸地區的受領權人委託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其他受領權人領取,則應檢具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的委託書。如果受託人是臺灣地區的人民,除了委託書外,還應具備前項規定中的文件和印章。 例如,如果大陸地區的受領權人委託臺灣地區的人民或其他大陸地區的受領權人領取財產或金錢賠償,則必須提供由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的委託書。如果受託人是臺灣地區的人民,還必須提供前項規定中的文件和印章。 參考資料: 1.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財產所有權申請及處理辦法第 12 條。 2. 監察院全球資訊網-https://www.cy.gov.tw/ 3.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全球資訊網-https://www.sef.org.tw/ 4. 行政院全球資訊網-https://www.ey.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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