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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財產所有權申請及處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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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原財產或金錢賠償得由受領權人親自或委託他人領取;以金錢賠償者,得由權利回復基金會以電匯方式撥付。
  2. 2.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親自領取時,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印章。
  3. 3.受領權人依第一項規定委託他人領取時,受託人應出具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領款委託書或蓋用委託人印鑑之領款委託書及印鑑證明、委託人與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影本及印章;委託人居住國外者,委託書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
  4. 4.依第一項規定由權利回復基金會將金錢賠償以電匯方式撥付時,受領權人應以書面與權利回復基金會約定自付受款手續費,並提供本人之國內外金融機構帳戶。
  5. 5.大陸地區之受領權人委託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其他受領權人領取者,應檢具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委託書;受託人如為臺灣地區人民,除委託書外,並應具備第三項規定之文件及印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財產所有權申請及處理辦法第 12 條的逐條釋義如下: 1. 根據該條第一項規定,受領權人在申請原財產或金錢賠償時,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印章,並親自領取。這意味著受領權人必須出示正確的身分證明,並親自前往領取財產或金錢賠償。然而,如果因故無法親自領取,則可以委託他人前往領取。 例如,如果被害者因身體不便或其他合理原因無法親自前往領取,可以透過授權他人(如親屬或代理人)代為領取財產或金錢賠償。委託人需要出具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的領款委託書,以及委託人和受託人的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影本和印章。 2. 根據該條第二項規定,委託他人領取時,受託人還應出具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的領款委託書、委託人及受託人的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影本和印章。如果委託人居住在國外,委託書還應經過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的驗證。 例如,如果委託人居住在國外,他必須提供領款委託書,並且這份委託書必須經過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的驗證。這是為了確保委託書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3. 根據該條第三項規定,如果大陸地區的受領權人委託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其他受領權人領取,則應檢具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的委託書。如果受託人是臺灣地區的人民,除了委託書外,還應具備前項規定中的文件和印章。 例如,如果大陸地區的受領權人委託臺灣地區的人民或其他大陸地區的受領權人領取財產或金錢賠償,則必須提供由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的委託書。如果受託人是臺灣地區的人民,還必須提供前項規定中的文件和印章。 參考資料: 1.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財產所有權申請及處理辦法第 12 條。 2. 監察院全球資訊網-https://www.cy.gov.tw/ 3.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全球資訊網-https://www.sef.org.tw/ 4. 行政院全球資訊網-https://www.ey.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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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財產所有權申請及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財產所有權申請及處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原財產或金錢賠償得由受領權人親自或委託他人領取;以金錢賠償者,得由權利回復基金會以電匯方式撥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財產所有權申請及處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