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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財產所有權申請及處理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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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權利回復基金會作成決定前,除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辦法進行調查外,另應調查及辦理下列事項: 一、系爭財產之權屬、使用狀態及有無成立或設定租賃權、地上權抵押權或典權等權利。 二、系爭財產屬公有財產者,應先徵詢公有財產管理機關(構)意見。 三、依本條例向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國家人權博物館或有關機關(單位)查調申請人受領相關賠償紀錄。
  2. 2.前項第二款之公有財產管理機關(構)應於一個月內提出無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用途廢止、閒置、低度利用或不經濟使用之證明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財產所有權申請及處理辦法第7條包含以下兩項規定: 1. 權利回復基金會作成決定前,除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辦法進行調查外,另應調查及辦理下列事項: - 系爭財產之權屬、使用狀態及有無成立或設定租賃權、地上權、抵押權或典權等權利。 - 例子:當被害者提出財產歸還申請時,權利回復基金會需調查該財產的所有權、使用情況,以及是否存在租賃權、地上權、抵押權或典權等相關權利。 2. 系爭財產屬公有財產者,應先徵詢公有財產管理機關(構)意見。 - 例子:若被害者追求歸還的財產是屬於國家的公有財產,權利回復基金會在作出決定前應先諮詢相關公有財產管理機關(構)的意見。 此外,根據第2款規定,公有財產管理機關(構)需在一個月內提出證明文件,證明該財產符合本條例第11條第1項所定的廢止用途、閒置、低度利用或不經濟使用的情況。這意味著當財產被害者申請歸還的財產被認定為公有財產時,公有財產管理機關(構)需要在一個月內提供相應的文件,以證明該財產的使用狀況不符合法律規定,例如被停用、閒置、低度利用或不經濟使用等。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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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財產所有權申請及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財產所有權申請及處理辦法第 7 條規定:「權利回復基金會作成決定前,除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辦法進行調查外,另應調查及辦理下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財產所有權申請及處理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