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解除限制人,須具備左列各款條件: 一、取得國籍後,在中國有一定之住所,而現在仍居住在中國者; 二、年滿二十歲以上,依中國法為有能力者; 三 品行端正者;、 四、通曉中國語言文字者; 五、對於黨國,無不忠實之言行者; 六、有相當之財產,或藝能足以自立者。
根據所提供的法規資料,並無內政部審核取得國籍人解除限制規則第2條的具體內容。因此,無法進一步針對該法條進行釋義或提供相關資料範例。對於這個問題,只能說目前無法回答。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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