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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審核取得國籍人解除限制規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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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解除限制人,須具備左列各款條件: 一、取得國籍後,在中國有一定之住所,而現在仍居住在中國者; 二、年滿二十歲以上,依中國法為有能力者; 三 品行端正者;、 四、通曉中國語言文字者; 五、對於黨國,無不忠實之言行者; 六、有相當之財產,或藝能足以自立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規資料,並無內政部審核取得國籍人解除限制規則第2條的具體內容。因此,無法進一步針對該法條進行釋義或提供相關資料範例。對於這個問題,只能說目前無法回答。

  • 住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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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審核取得國籍人解除限制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審核取得國籍人解除限制規則第 2 條規定:「聲請解除限制人,須具備左列各款條件: 一、取得國籍後,在中國有一定之住所,而現在仍居住在中國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審核取得國籍人解除限制規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