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0.02.01

內政部審核取得國籍人解除限制規則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1開分頁 ›
凡依法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而適合於現行國籍法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者,得依本規則聲請解除該條第一項各款之限制。
2開分頁 ›
聲請解除限制人,須具備左列各款條件: 一、取得國籍後,在中國有一定之住所,而現在仍居住在中國者; 二、年滿二十歲以上,依中國法為有能力者; 三 品行端正者;、 四、通曉中國語言文字者; 五、對於黨國,無不忠實之言行者; 六、有相當之財產,或藝能足以自立者。
3開分頁 ›
聲請解除限制人之取得國籍年限,自部填發許可證照,或由部准註冊之日起計算。
4開分頁 ›
聲請解除限制,須由本人填具聲請書一紙,連同所領部頒許可證照,及本人最近四寸半身相片二張,呈報現住地方之管官署。其聲請書式另定之。 隨同歸化人取得國籍之妻及子女聲請解除限制時,須將其父母或夫所領部頒許可證照,呈繳該管官署。
5開分頁 ›
地方官署,接到前條書類後,應即切實查明,所呈事項之虛實,加具按語,連同原送書類,呈由該管上級官署,轉報內政部辦。
7開分頁 ›
內政部接到聲請書類,如為應解除限制時,即依國籍法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呈由行政院轉呈國民政府解除之。
8開分頁 ›
凡奉令准解除限制之取得國籍人,應由內政部按月列表送登國民政府公報公布,並通行知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審核取得國籍人解除限制規則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90.02.01,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