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解除限制,須由本人填具聲請書一紙,連同所領部頒許可證照,及本人最近四寸半身相片二張,呈報現住地方之核管官署。其聲請書式另定之。 隨同歸化人取得國籍之妻及子女聲請解除限制時,須將其父母或夫所領部頒許可證照,呈繳該管官署。
根據內政部審核取得國籍人解除限制規則第4條,申請解除限制需要本人填寫申請書,並提交所領部頒許可證照和最近的兩張四寸半身照片給現住地的核管官署。關於申請書的格式,有另外的規定。 此外,當歸化的人申請解除限制時,他的配偶和子女也需要將他們父親或丈夫所領的部頒許可證照提交給該管官署。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內政部審核取得國籍人解除限制規則,一位成功歸化的外國人想要解除限制,他必須填寫一份聲請書,並提交給他目前所居住地的戶籍事務所。他需要一份部頒許可證照作為身份證明,加上兩張最近拍攝的四寸半身相片。他按照內政部的規定填寫了聲請書,並把所需的文件送到了戶籍事務所進行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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