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鑑登記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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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印鑑登記其主管機關得派員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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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印鑑登記辦法第13條規定,辦理印鑑登記的主管機關可以派員查核。這意味著當當事人提出印鑑登記申請時,主管機關可以派員去當事人的所在地進行查核,以確認申請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參考資料: - 印鑑登記辦法(原始法規內容)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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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