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鑑登記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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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印鑑各項登記或證明,應按件繳納工本費,其費額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但向僑務委員會申請印鑑證明者,免予繳納工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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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印鑑登記辦法第 12 條,申請印鑑登記或證明時需要繳納工本費。工本費的費額由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來定。然而,向僑務委員會申請印鑑證明的人可以免除繳納工本費。 依據內政部發佈的《法規函釋及決議彙編》資料,僑務委員會對於向其申請印鑑證明的人可以免除繳納工本費。這意味著僑務委員會所核發的印鑑證明不需要支付工本費。 參考資料: 內政部發佈的《法規函釋及決議彙編》第 305-315 期,第 30 頁,第 143-147 項;印鑑登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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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