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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施行細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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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申請撤銷國籍之喪失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喪失國籍許可證書。 二、原擬取得該外國國籍之政府所發之駁回、同意撤回其申請案或其他未取得該國國籍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未成年人附繳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證明。
  2. 2.前項第二款未取得外國國籍之事實,經內政部認有查證之必要時,得轉請外交部查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4條,當申請者要求撤銷其喪失國籍時,應該提交以下文件: 1. 喪失國籍許可證書。 2. 原擬取得該外國國籍之政府所核發之駁回、同意撤回其申請案或其他未取得該國國籍之相關證明文件。 3. 若申請者是未成年人,應附上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證明。 根據第2款,如果備案所需的未取得外國國籍的事實,內政部認為有必要進行核實,他們可以轉請外交部進行調查。 資料來源:《國籍法施行細則》 (最新修訂日期: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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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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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籍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定:「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申請撤銷國籍之喪失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喪失國籍許可證書。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籍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