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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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4條,當申請者要求撤銷其喪失國籍時,應該提交以下文件: 1. 喪失國籍許可證書。 2. 原擬取得該外國國籍之政府所核發之駁回、同意撤回其申請案或其他未取得該國國籍之相關證明文件。 3. 若申請者是未成年人,應附上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證明。 根據第2款,如果備案所需的未取得外國國籍的事實,內政部認為有必要進行核實,他們可以轉請外交部進行調查。 資料來源:《國籍法施行細則》 (最新修訂日期:2021年10月29日)
- 第十四條條文
- 撤銷名詞
- 核名詞
- 駁回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國籍法 第 1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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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