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臺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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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適用對象,指在臺灣地區原設有戶籍人民於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致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
- 2.前項所定適用對象,不包括大陸地區人民取得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後,再次轉換為大陸地區人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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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在臺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第2條的規定,適用對象為原本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的人民,但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而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的人。此外,這個辦法不包括已經取得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後再次轉換為大陸地區人民的情況。 例如,如果一個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的人去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那麼根據這個辦法,他將符合適用對象,並可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但如果這個人先取得臺灣地區人民身分,然後再次轉換為大陸地區人民身分,那麼他就不符合適用對象,無法進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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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