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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臺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
第 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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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適用對象,指在臺灣地區原設有戶籍人民於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致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
前項所定適用對象,不包括大陸地區人民取得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後,再次轉換為大陸地區人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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