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臺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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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由移民署核發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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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資料提到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條,該條規範的是在台灣原有戶籍的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台灣地區人民身分的辦法。根據該條,申請人在獲得回復台灣地區人民身分的許可後,需要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入國證明文件,然後憑該文件到原戶籍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如果申請人已經不在原戶籍地居住,則需要到現在居住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 參考資料: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日期:2019-12-18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03
- 復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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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