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規費收費標準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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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戶政事務所核發結婚證明書、離婚證明書或終止結婚證明書,每張收費新臺幣一百元;英文結婚證明書、離婚證明書或終止結婚證明書,每張收費新臺幣一百元。
- 2.戶政事務所核發婚姻紀錄證明書、遷徙紀錄證明書或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每張收費新臺幣十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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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描述中的法規內容,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 6 條包含兩項款式收費:第一項是核發結婚證明書、離婚證明書或終止結婚證明書,每張收費新臺幣一百元。舉例來說,若有一對夫妻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手續並核發離婚證明書,則收費將是一百元。第二項是核發婚姻紀錄證明書、遷徙紀錄證明書或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每張收費新臺幣十五元。這表示,若個人需要核發婚姻紀錄證明書,則收費為十五元。具體金額請參照最新的戶政規費收費標準。
- 核名詞
- 離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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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