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 27 條,可針對以下內容進行釋義: 1. 戶政事務所應統計國民身分證核發數量及空白國民身分證、膠膜的使用、作廢、遺失核銷、結餘數量,並編製月報表於次月五日前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查考。 這表明戶政事務所有義務統計國民身分證的相關數量及狀態,包括空白國民身分證的數量、膠膜的使用情況,以及已作廢、遺失核銷或尚未使用的結餘數量。這些統計數據需要在每個月的五日前送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審核。 2.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需在每月十日前將前項月報表送給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這規定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需要在每個月的十日前將前一個條款所述的月報表送交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備查。 3. 戶政事務所應將收回的國民身分證以及列印錯誤、污損等作廢的空白國民身分證、膠膜截角,並一併列冊,然後函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彙整集中銷毀,並在銷毀前專人集中保管,同時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告銷毀情形。 這條款要求戶政事務所對於已經收回的國民身分證及印刷錯誤、損壞等原因作廢的空白國民身分證和膠膜,進行截角處理,並列冊後函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集中銷毀。在銷毀之前,需要專人進行集中保管,並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告銷毀的情況。 參考資料: 國家發展委員會-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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