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片影像檔之管理督導,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戶政事務所各級主管應隨時督導相關業務人員,不定期抽查保存、調閱、利用及管理情形,並製作書面抽查紀錄列管。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戶政事務所保存及管理情形,列為業務督導重點項目,加強列管查核。 三、中央主管機關應不定期抽查相片影像檔資料庫之保存、調閱、利用及管理情形,並督導連結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之利用及管理情形。
根據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40條,相片影像檔之管理督導應按照以下方式進行: 一、戶政事務所的主管應該隨時督導相關業務人員,不定期抽查保存、調閱、利用以及管理情形,並製作書面抽查紀錄,進行列管。 舉例:主管機關可以隨機抽查某個戶政事務所的保存、調閱、利用以及管理情形,並將抽查結果記錄在抽查紀錄中。 二、直轄市、縣(市)的主管機關應將戶政事務所保存和管理情形列為業務督導的重點項目,加強列管查核。 舉例:某個直轄市或縣(市)的主管機關可以將該地區的戶政事務所的保存和管理情形視為業務督導的重點,並進行更加嚴格的查核。 三、中央主管機關應不定期抽查相片影像檔資料庫的保存、調閱、利用以及管理情形,並督導連結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及戶政事務所的利用和管理情形。 舉例:中央主管機關可以不定期地抽查相片影像檔資料庫的保存、調閱、利用以及管理情形,並監督連結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及戶政事務所的利用和管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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