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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相片影像檔之管理督導,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戶政事務所各級主管應隨時督導相關業務人員,不定期抽查保存、調閱、利用及管理情形,並製作書面抽查紀錄列管。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戶政事務所保存及管理情形,列為業務督導重點項目,加強列管查。 三、中央主管機關應不定期抽查相片影像檔資料庫之保存、調閱、利用及管理情形,並督導連結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之利用及管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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