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6條,該條共分為三部分: 1. 第1項規定了統一編號有錯誤或重複的情況下,戶政事務所應立即通知當事人進行更正或變更。如果需要重新配賦新號碼,當事人可以自行選擇號碼。如果當事人經過通知後仍不申請更正或變更,戶政事務所可以直接進行更正或變更,並通知當事人換領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 2. 第2項規定了統一編號重複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自願配賦新號。如果雙方當事人都沒有意願,則由配賦在後者重新配賦新號。如果無法分辨配賦的先後順序,則由出生在後者重新配賦新號。 3. 第3項規定了統一編號重複的情況下,當事人中一方有不得變更統一編號的情形時,則由另一方重新配賦新號。 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此處沒有提供特定的參考資料,因此無法提供該法條的具體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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