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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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戶籍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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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第1條,該辦法是根據戶籍法第67條第2項規定而訂定的。然而,根據問題提供的上下文,無法得出進一步的解釋或舉例來回答該問題。
- 戶籍法法規
- 第六十七條第二項條文
- 戶籍法 第 6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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