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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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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所稱申請機關,指中央與地方各級機關。
  2. 2.本辦法所稱資訊連結系統,指內政部開發之連結介面、電子閘門、戶政資訊網站服務應用程式介面與資訊中介服務等應用軟體及作業程序。
  3. 3.本辦法所稱資訊連結系統提供機關(以下簡稱提供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親等關聯資料以內政部為提供機關。
  4. 4.本辦法所稱連結機關,指向前項提供機關申請應用資訊連結系統,依各該法律規定之中央主管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第3條的該法條釋義如下: 1. 申請機關:指中央與地方各級機關。這表示本辦法適用於不僅僅是中央政府機關,還包括地方政府機關。 2. 資訊連結系統:指內政部開發之連結介面、電子閘門、戶政資訊網站服務應用程式介面與資訊中介服務等應用軟體及作業程序。這表示資訊連結系統是提供機關與連結機關之間進行資訊交互的系統,包括連結介面、電子閘門等。 3. 提供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親等關聯資料以內政部為提供機關。這表示提供機關根據不同的情況分為內政部、直轄市政府和縣(市)政府,而親等關聯資料的提供機關則統一為內政部。 4. 連結機關:向提供機關申請應用資訊連結系統,依各該法律規定之中央主管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這表示連結機關是根據各該法律規定向提供機關申請使用資訊連結系統的機關,並且這些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在各自法律上已規定相關的職權與責任。 這些釋義基於《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本身的法條內容,確定了一些關鍵詞彙的定義和適用範圍,從而更清楚地界定了涉及的機關和資訊連結系統之間的關係。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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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申請機關,指中央與地方各級機關。本辦法所稱資訊連結系統,指內政部開發之連結介面、電子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