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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辦法所稱申請機關,指中央與地方各級機關。
  2. 本辦法所稱資訊連結系統,指內政部開發之連結介面、電子閘門、戶政資訊網站服務應用程式介面與資訊中介服務等應用軟體及作業程序。
  3. 本辦法所稱資訊連結系統提供機關(以下簡稱提供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親等關聯資料以內政部為提供機關。
  4. 本辦法所稱連結機關,指向前項提供機關申請應用資訊連結系統,依各該法律規定之中央主管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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