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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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機關申請提供書面戶籍資料、人口統計資料或申請查對、抄錄戶籍資料,應以書面向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但遇有緊急情形者,得徵得戶政事務所同意後,於七日內補提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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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第 4 條規定,申請機關應以書面向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如果是緊急情況,在徵得戶政事務所同意後,可以在七天內補提申請書。這項法條的參考資料可能包括《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及其他相關的法律規定。這些資料可供各機關在需要查詢或提取戶籍資料時使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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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