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機關申請提供書面戶籍資料、人口統計資料或申請查對、抄錄戶籍資料,應以書面向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但遇有緊急情形者,得徵得戶政事務所同意後,於七日內補提申請書。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申請機關申請提供書面戶籍資料、人口統計資料或申請查對、抄錄戶籍資料,應以書面向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但遇有緊急情形者,得徵得戶政事務所同意後,於七日內補提申請書。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