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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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機關申請提供書面戶籍資料,應載明被查詢者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行政區或戶籍地址、申請事由及資料使用後之處理方式,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
- 2.戶政事務所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審核各機關之申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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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申請機關在申請提供書面戶籍資料時,應詳細提供被查詢者的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行政區或戶籍地址、申請事由以及資料使用後的處理方式。申請應向任一戶政事務所提出。戶政事務所則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審核各機關的申請事由。
相關函釋 1 則
- 個人資料保護法法規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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