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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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親等關聯資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戶政事務所受理人員應將受理資料登錄於鄉(鎮、市、區)戶政資訊系統,列印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書(如附件二),由資訊系統自動產生核發案號。 二、查詢人員查詢親等關聯資料,應由管控稽核人員先登錄核發案號並同時簽到。 三、查詢人員列印親等關聯資料,經查對確認後,交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四、印妥之親等關聯資料,交由主管人員確認並加蓋章戳後核發,其格式如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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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第10條之規定,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親等關聯資料時,需要遵循以下規定: 1. 受理人員應將受理資料登錄於鄉鎮市區戶籍資訊系統,並列印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書,該申請書可以由資訊系統自動產生案號。 2. 查詢人員在查詢親等關聯資料時,應由管控稽核人員先登錄核發案號並同時簽到。 3. 查詢人員在確認無誤後,需要列印親等關聯資料,並交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4. 印製完成的親等關聯資料需要經由主管人員確認並加蓋章戳後核發,核發後的格式可以參考附件三。 以上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親等關聯資料的受理與查詢過程的準確性和可追溯性。例如,在第一項規定中,要求受理人員將受理資料登錄於資訊系統並列印申請書,這樣可以確保資料的正確性和一致性。在第二項規定中,要求查詢人員先登錄核發案號並簽到,這樣可以確認查詢人員的身份和動作,防止資料被未經授權的人員查詢。在第三項規定中,要求申請人簽名或蓋章,這樣可以確認申請人對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的承諾。最後,在第四項規定中,要求主管人員確認並加蓋章戳後核發,這樣可以確保資料的可信度和避免處理過程中的操縱。 參考資料: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
- 核名詞
- 經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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