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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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親等關聯資料,應依下列規定查證後核發: 一、查證當事人國民身分證等身分證明文件、被申請者己身及相關親等戶籍資料。 二、發現有疑義或與事實不符者,戶政事務所依權責查證。 三、戶籍資料登記錯誤或脫漏時,由戶政事務所依法更正。 四、資料經確認無誤後,核發親等關聯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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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第11條的規定,戶政事務所在受理申請親等關聯資料時,需要進行以下的查證和核發程序: 一、戶政事務所應該查證當事人及被申請者的身份證明文件,如國民身分證,以及相關的戶籍資料。 例子:當事人申請人提供自己的國民身分證,以及被申請者的戶籍資料,如戶口名簿。 二、如果發現有疑義或者與事實不符的情況,戶政事務所有權根據自身的責任進行查證。 例子:當事人提供的身份證明文件與被申請者的戶籍資料不一致,戶政事務所可以進一步核實這些信息的真實性。 三、如果發現戶籍資料登記錯誤或者脫漏的情況,戶政事務所需要依法進行更正。 例子:當事人父母的關係在戶籍資料中記錄錯誤,戶政事務所可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更正。 四、在確認資料無誤之後,戶政事務所會核發親等關聯資料。 例子:當事人提交的身份證明文件與被申請者的戶籍資料一致,無法稽核發現錯誤或疑義,戶政事務所會核發親等關聯資料。
- 核名詞
- 錯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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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