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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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等關聯資料之申請,戶政事務所應於受理後七個工作日內准駁,駁回時應敘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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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戶政事務所在受理親等關聯資料申請後,應在七個工作日內做出准駁的處理,如果駁回申請,應詳細敘明駁回的理由。 這項法條的參考資料可以是「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本身,並且可以用以下範例來說明:如果一個人提交了親等關聯資料的申請,而戶政事務所在受理後七個工作日內未能提供充分的理由來駁回該申請,那麼戶政事務所就必須准許該申請。
- 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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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