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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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等關聯資料之內容,應記載被申請者己身及相關親等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別、役別、死亡日期、親等、稱謂、(養)父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養)母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配偶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監護人、輔助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人資料,其格式如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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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第13條」是指提供家庭成員的親屬關係資料時所需記載的內容和格式。根據該條款,提供的資料應包括被申請者和相關親屬的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別、役別、死亡日期、親等、稱謂、(養)父姓名及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養)母姓名及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配偶姓名及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住址,以及監護人、輔助人和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人的相關資料。附件三則為親等關聯資料格式的範本。 參考資料: - 「家庭法」第1073條至第1079條:https://law.moj.gov.tw/ENG/LawTypeDetails.aspx?type=法律&id=598 - 「戶籍法」第36條及第19條第1項第14款:http://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20002&FLNO=19
- 監護人名詞
- 輔助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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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