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交友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21 條
快速跳轉
交友服務業業務終止後,其保有之個人資料不得繼續使用,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並留存相關紀錄,其保存期限至少五年。但交友服務業因解散而終止業務,應將相關紀錄報送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保存至少五年: 一、銷毀:銷毀之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銷毀之方式。 二、移轉:移轉之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保有該項個人資料之合法依據。 三、其他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之方法、時間或地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指定交友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21 條的規定,交友服務業終止業務後,其保有的個人資料不得繼續使用,應按照以下方式進行處理,並保留相關紀錄,保存期限至少為五年。若交友服務業因解散而終止業務,則應將相關紀錄報送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保存至少五年。 其中,處理方式包括: 一、銷毀:應規定銷毀的時間、地點、方法以及證明銷毀的方式。 二、移轉:應說明移轉的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以及受移轉對象保有該個人資料的合法依據。 三、其他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應說明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的方法、時間或地點。 且根據內政部公布的《交友服務業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辦法施行要點》(民國104年6月2日內政部命令第1040032179號),其中第21條之「移轉」可舉以下範例: 例1:某交友服務業因經營不善而解散,將其保有的個人資料移轉給另一交友服務業,移轉過程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並經過當事人同意。 參考資料: 1. 內政部指定交友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2. 內政部公布的《交友服務業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辦法施行要點》
- 個人資料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