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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兵規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鄉(鎮、市、區)公所應於徵兵檢查十日前,將徵兵檢查時間、地點及注意事項通知應受徵兵檢查之役男。
  2. 役男具緩徵原因者,得緩徵原因消滅後,始通知其接受徵兵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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