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兵規則第11條規定了兩個事項: 1. 鄉(鎮、市、區)公所應於徵兵檢查十日前,將徵兵檢查時間、地點及注意事項通知應受徵兵檢查之役男。這表示當徵兵檢查即將進行時,地方政府的公所需要在時間前十天通知應受徵兵檢查的役男,告知他們檢查的時間、地點以及相關的注意事項。 2. 役男具緩徵原因者,得俟緩徵原因消滅後,始通知其接受徵兵檢查。這表示如果役男具有可以緩徵的原因,他們可以等到這些原因消除後再接受徵兵檢查。這種情況下,役男不需要立即接受檢查,直到他們的緩徵原因解決後才需要通知他們接受檢查。 舉例來說,例如一位役男因為正在追訴或執行中的案件而具有緩徵原因,則他可以等到這個案子的問題解決後再通知他接受徵兵檢查。這樣可以確保役男在合適的時間接受檢查,而不會因為正在處理的案件而受到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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