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徵兵規則 第一章 總則

§ 1–55

2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年次: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年次。 二、檢查醫院:指經內政部會商衛生福利部指定,得受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辦理徵兵檢查之醫院。 三、複檢醫院:指經內政部會商衛生福利部指定,辦理複檢之醫院。
3
  1. 役齡男子(以下簡稱役男)應補行徵兵處理者,其徵兵處理應與當年徵兵及齡男子同時辦理;必要時,得另定時間舉行之。
  2. 前項補行徵兵處理役男之體位,應依補行徵兵檢查時之體位區分標準辦理。
4
役男經兵籍調查、徵兵檢查後,其登記資料有變更、錯誤、脫漏或申報不實者,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職權或役男申請,重行調查、檢查。
5
每年之徵集順序,各徵兵機關應依年度應徵兵額,按未徵役男出生年次之先後,與其役別、軍種主要兵科抽籤日期及抽籤號次徵集之。
徵兵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