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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兵規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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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年次: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年次。 二、檢查醫院:指經內政部會商衛生福利部指定,得受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辦理徵兵檢查之醫院。 三、複檢醫院:指經內政部會商衛生福利部指定,辦理複檢之醫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徵兵規則第2條的規定,本規則中使用的詞語定義如下: 1. 年次:每年從一月一日開始到十二月三十一日結束為一個年次。 2. 檢查醫院:指被內政部與衛生福利部指定,可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進行徵兵檢查的醫院。 3. 複檢醫院:指被內政部與衛生福利部指定,負責進行複檢的醫院。 根據資料提供的內容,可以了解以下相關範例: 1. 檢查醫院的一個例子可能是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成大醫院等,這些醫院被指定為能夠進行徵兵檢查的醫院。 2. 複檢醫院的例子可能包括三軍總醫院、台北榮民總醫院等,這些醫院被指定為能夠進行複檢的醫院,以進一步評估徵兵者的體位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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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兵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徵兵規則第 2 條規定:「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年次: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年次。 二、檢查醫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徵兵規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