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年次: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年次。 二、檢查醫院:指經內政部會商衛生福利部指定,得受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辦理徵兵檢查之醫院。 三、複檢醫院:指經內政部會商衛生福利部指定,辦理複檢之醫院。
根據徵兵規則第2條的規定,本規則中使用的詞語定義如下: 1. 年次:每年從一月一日開始到十二月三十一日結束為一個年次。 2. 檢查醫院:指被內政部與衛生福利部指定,可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進行徵兵檢查的醫院。 3. 複檢醫院:指被內政部與衛生福利部指定,負責進行複檢的醫院。 根據資料提供的內容,可以了解以下相關範例: 1. 檢查醫院的一個例子可能是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成大醫院等,這些醫院被指定為能夠進行徵兵檢查的醫院。 2. 複檢醫院的例子可能包括三軍總醫院、台北榮民總醫院等,這些醫院被指定為能夠進行複檢的醫院,以進一步評估徵兵者的體位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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