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兵規則第3條共有兩項規定。首先,根據第一項規定,役齡男子若需要進行徵兵處理,應與當年度徵兵及齡男子同時進行;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另行指定時間辦理徵兵處理。其次,根據第二項規定,補行徵兵處理的役男體位應依照當時進行補行徵兵檢查時的體位區分標準進行判定。 參考資料:行政院國防部役政署,徵兵規則,95年3月25日公布(最新修訂日期尚不確定) 相關範例:如果在某一年度的徵兵處理中,有一位役男由於某些原因錯過了當時的徵兵檢查,那麼根據徵兵規則第3條的規定,這位役男可以在後續的補行徵兵處理中再次接受體位判定,並且判定標準將與當時進行補行徵兵檢查時的標準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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