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男經兵籍調查、徵兵檢查後,其登記資料有變更、錯誤、脫漏或申報不實者,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職權或役男申請,重行調查、檢查。
依徵兵規則第4條,當役男經兵籍調查、徵兵檢查後,其登記資料有變更、錯誤、脫漏或申報不實的情況時,戶籍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根據職權或役男的申請,重新進行調查、檢查。 參考資料例子:例如,如果在徵兵檢查過程中發現役男的戶籍地址有錯誤,戶籍地的政府可以依職權重新進行調查、檢查,確保資料的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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