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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兵規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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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經兵籍調查、徵兵檢查後,其登記資料有變更、錯誤、脫漏或申報不實者,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職權或役男申請,重行調查、檢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徵兵規則第4條,當役男經兵籍調查、徵兵檢查後,其登記資料有變更、錯誤、脫漏或申報不實的情況時,戶籍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根據職權或役男的申請,重新進行調查、檢查。 參考資料例子:例如,如果在徵兵檢查過程中發現役男的戶籍地址有錯誤,戶籍地的政府可以依職權重新進行調查、檢查,確保資料的準確性。

  • 錯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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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兵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徵兵規則第 4 條規定:「役男經兵籍調查、徵兵檢查後,其登記資料有變更、錯誤、脫漏或申報不實者,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徵兵規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