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兵規則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應徵役男不按徵集令規定入營期限報到者,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查明,其故意逃避入營逾五日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檢具事證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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