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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兵規則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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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徵役男不按徵集令規定入營期限報到者,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查明,其故意逃避入營逾五日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檢具事證移送法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徵兵規則第34條,如果應徵役男不按徵集令規定入營期限報到,且故意逃避入營超過五天,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查明後,應提供證據移送法辦。 參考資料: 根據台灣《徵兵法》、《兵役法實施辦法》及《兵役罪條例》,徵兵規則由國防部依法訂定,並由內政部依法公告實施。 範例: 例如,如果A先生收到了徵集令,但在入營期限前無故不報到,並故意逃避入營已超過五天,則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可以查明這一情況並提供相應的證據,以移送法辦。

  • 故意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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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兵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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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徵兵規則第 34 條規定:「應徵役男不按徵集令規定入營期限報到者,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查明,其故意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徵兵規則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