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徵役男不按徵集令規定入營期限報到者,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查明,其故意逃避入營逾五日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檢具事證移送法辦。
根據徵兵規則第34條,如果應徵役男不按徵集令規定入營期限報到,且故意逃避入營超過五天,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查明後,應提供證據移送法辦。 參考資料: 根據台灣《徵兵法》、《兵役法實施辦法》及《兵役罪條例》,徵兵規則由國防部依法訂定,並由內政部依法公告實施。 範例: 例如,如果A先生收到了徵集令,但在入營期限前無故不報到,並故意逃避入營已超過五天,則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可以查明這一情況並提供相應的證據,以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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