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兵規則第33條規定了有關驗退或停止訓練的處理程序。根據該條,入營部隊在役男離營時應出具驗退或停止訓練證明書,並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轉送徵兵檢查會進行體位判定。若有疑義,則需送往複檢醫院進行複檢,再根據複檢結果判定體位後通知役男。該條第2項則規定,對於驗退或停止訓練的處理以及洽送複檢判定免役體位的案件,徵兵檢查會在判定體位前應送役男體位審查會進行審議。如果審議後仍判定為原體位,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立即補徵該役男入營,並在交接名冊上註明。此外,各入營部隊不得再以同一原因對該役男進行驗退或停止訓練。 參考資料: - 徵兵規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070001&LER=1).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國軍日常行動準則 (https://www.ndu.edu.tw/magicfiles/e314/transactions/m03/6415/%E5%9C%8B%E8%BB%8D%E6%97%A5%E5%B8%B8%E8%A1%8C%E5%8B%95%E6%BA%96%E5%89%87.pdf). 國防醫學院. 2015-12-23.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