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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兵規則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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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入營部隊於役男輸送入營時,應設報到處,與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應徵役男交接。
  2. 2.入營部隊對已收訓役男,經鑑定不合常備役體位者,應於報到三十日內辦理驗退或停止訓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徵兵規則第32條有兩個項目: 1. 根據該條第1項,入營部隊在將役男輸送入營時,應設立報到處,與直轄市、縣(市)政府共同處理應徵役男的交接事宜。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役男能順利進入入營部隊並完成報到程序。 2. 根據該條第2項,入營部隊對於已經接受訓練的役男,經過鑑定後發現不符合常備役身體標準的,應在報到後的30天內進行退軍體格檢查或暫停訓練。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役男在入營後能夠符合常備役的體格要求,若未符合則需要進一步處理。

  • 鑑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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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兵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徵兵規則第 32 條規定:「入營部隊於役男輸送入營時,應設報到處,與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應徵役男交接。入營部隊對已收訓役…」(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徵兵規則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