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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徵兵規則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入營部隊於役男輸送入營時,應設報到處,與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應徵役男交接。
  2. 入營部隊對已收訓役男,經鑑定不合常備役體位者,應於報到三十日內辦理驗退或停止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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