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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徵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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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兵規則
第 3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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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政府按應徵役男分佈狀況、入營距離、時間及地點,指定適宜集合處所,由應徵役男依照徵集令規定時間、地點,前往集合,以輸送入營。集合後,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應予目視檢查,如發現役男體位有顯著不合格或傷病不堪軍事訓練者,應即停止輸送其入營,並主動辦理延期徵集或洽送複檢。
役男之輸送入營或專長訓練役男入營報到,遇有天然災害或其他影響交通運輸之情事時,內政部得公告當梯次之一部或全部役男延後徵集入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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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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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兵籍調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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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徵兵檢查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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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抽籤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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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徵集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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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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