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兵規則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直轄市、縣(市)政府按應徵役男分佈狀況、入營距離、時間及地點,指定適宜集合處所,由應徵役男依照徵集令規定時間、地點,前往集合,以輸送入營。集合後,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應予目視檢查,如發現役男體位有顯著不合格或傷病不堪軍事訓練者,應即停止輸送其入營,並主動辦理延期徵集或洽送複檢。
- 役男之輸送入營或專長訓練役男入營報到,遇有天然災害或其他影響交通運輸之情事時,內政部得公告當梯次之一部或全部役男延後徵集入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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