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兵役法施行法》第三十一條,直轄市、縣(市)政府有權指定適宜的集合地點,應徵役男需要依照徵集令的規定,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集合,并被視察檢查。如果在集合地點中,發現役男體位明顯不合格或受傷病影響無法進行軍事訓練,政府應立即停止他們入營,並主動辦理延期徵集或洽送進行複檢。 此法條提供了政府在役男集合入營時的權力與責任,包括指定集合地點、檢查役男的身體狀況以及應對不合格或受傷病的情況。 參考資料:《兵役法施行法》 範例:在一次徵集活動中,役男在指定的集合地點被視察檢查,發現他的體位明顯不合格,因此政府立即停止他入營,並安排他進行複檢。 2. 根據《兵役法施行法》第三十一條,當役男輸送入營或專長訓練役男報到時,遇到天然災害或其他影響交通運輸的情況,內政部有權公告延後徵集入營的部分或全部役男。 此條款授予內政部在遇到天災或交通阻塞等情況下,可以公告延後役男入營的權力。 參考資料:《兵役法施行法》 範例:由於發生大地震,營區所在地的交通受到嚴重影響,內政部公告延後當次的役男入營,以確保他們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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