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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兵規則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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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縣(市)政府按應徵役男分佈狀況、入營距離、時間及地點,指定適宜集合處所,由應徵役男依照徵集令規定時間、地點,前往集合,以輸送入營。集合後,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應予目視檢查,如發現役男體位有顯著不合格或傷病不堪軍事訓練者,應即停止輸送其入營,並主動辦理延期徵集或洽送複檢。
  2. 2.役男之輸送入營或專長訓練役男入營報到,遇有天然災害或其他影響交通運輸之情事時,內政部得公告當梯次之一部或全部役男延後徵集入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根據《兵役法施行法》第三十一條,直轄市、縣(市)政府有權指定適宜的集合地點,應徵役男需要依照徵集令的規定,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集合,并被視察檢查。如果在集合地點中,發現役男體位明顯不合格或受傷病影響無法進行軍事訓練,政府應立即停止他們入營,並主動辦理延期徵集或洽送進行複檢。 此法條提供了政府在役男集合入營時的權力與責任,包括指定集合地點、檢查役男的身體狀況以及應對不合格或受傷病的情況。 參考資料:《兵役法施行法》 範例:在一次徵集活動中,役男在指定的集合地點被視察檢查,發現他的體位明顯不合格,因此政府立即停止他入營,並安排他進行複檢。 2. 根據《兵役法施行法》第三十一條,當役男輸送入營或專長訓練役男報到時,遇到天然災害或其他影響交通運輸的情況,內政部有權公告延後徵集入營的部分或全部役男。 此條款授予內政部在遇到天災或交通阻塞等情況下,可以公告延後役男入營的權力。 參考資料:《兵役法施行法》 範例:由於發生大地震,營區所在地的交通受到嚴重影響,內政部公告延後當次的役男入營,以確保他們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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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兵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徵兵規則第 31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按應徵役男分佈狀況、入營距離、時間及地點,指定適宜集合處所,由應徵役男依照徵…」(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徵兵規則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