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徵兵規則第30條: 1. 經核准延期徵集入營在五日以內者,仍於當梯次入營;逾五日者,於原因消滅或延期徵集入營時限屆滿後,列入適當梯次儘先徵集。 這條法條的意思是,當經核准延期徵集入營在五日以內時,被徵集者仍需按原梯次入營;若逾過五日,則需等到原因消除或延期徵集入營時限屆滿後,才會被列入適當梯次並優先徵集。 舉例來說,如果某人原本應在10月1日入營,但經核准延期至10月3日入營,那麼該人仍需按原梯次在10月1日入營。如果該人延期超過了五天,也就是超過了10月8日,則需等到原因消除或延期徵集入營時限屆滿後,再被列入適當梯次儘先徵集。 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內政部,徵兵規則第30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13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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