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徵役男在收受徵集令後,徵集入營前,合於應徵役男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如附件)所列原因者,得由本人或其有行為能力之家屬填具申請書,檢附有關證明,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轉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延期徵集入營。
根據徵兵規則第29條,當應徵役男在收到徵集令后,徵集入營之前,如果符合應徵役男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所列的原因,他可以由本人或有行為能力的家屬填寫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轉交給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延期徵集入營。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國防部,「徵兵及服役命令 - 附表」,2021年版,https://www.humandocs.mnd.gov.tw/documentView.do?documentId=15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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