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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兵規則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徵集令及預備員之通知,由鄉(鎮、市、區)公所於入營十日前送達役男。
  2. 前項預備員應按徵集員額百分之五至十預為通知,於應徵役男缺員時遞徵入營,其徵集令得隨時送達。
  3. 申請分階段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專科以上學校男子,由徵兵機關於徵集令分別載明入伍訓練及專長訓練之指定入營時間及報到地點;入伍訓練由徵兵機關辦理輸送入營,專長訓練由役男依原徵集令指定時間自行向原單位報到入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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