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徵兵規則第 28 條,有以下幾點內容: 1. 根據第一項,徵集令及預備員的通知由鄉(鎮、市、區)公所在入營前十日送達給役男。這表示徵集令和預備員的通知都需要提前十天送達給受徵集的役男。 2. 根據第二項,預備員的通知數量,應當按徵集員額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進行預約通知。當徵集員額不足時,可以隨時進行通知。這表示在徵集員額不足時,預備員的通知可以隨時進行,並且通知的人數應當符合徵集員額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 3. 根據第三項,專科以上學校男子申請分階段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兵機關會在徵集令上指定入營時間和報到地點,入伍訓練由徵兵機關負責輸送役男入營,專長訓練則由役男按照原定的時間自行前往指定地點報到入營。這表示在徵集令上會明確指出專科以上學校男子的入營時間和報到地點,並且入伍訓練和專長訓練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根據參考資料兵役法第 32 條至第 36 條,徵兵規則的內容是根據兵役法中的相關內容制定的。徵兵規則中的細節是依據兵役法的規定而制定的,以確保徵兵作業程序的正確執行。例如,根據兵役法第 32 條至第 36 條,徵兵作業程序的執行應當依據相關規定如徵兵規則等進行。所以,徵兵規則中的內容是根據兵役法的相關規定制定的,並且依據法律進行的行政程序具有階段性效力,前一個程序的效力不會因為後一個程序的撤銷或變更而喪失。這表示徵兵規則中的內容是根據兵役法的規定制定的,並且兵役法中的相關規定需要嚴格遵守,以確保徵兵作業程序的正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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